01 《刑法》第367条对淫秽物品的法定定义
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界定:『淫秽物品,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、影片、录像带、录音带、图片及其他淫秽产物。包含人体及其艺术价值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。体现人体美感的医学、生理学科学著作亦不属于淫秽物品。』
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系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:不具有艺术与科学价值,单纯以刺激生理本能为目的露骨影像,属于国家法律明令严厉禁止传播的淫秽物品。
0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与普通传播罪的定罪量刑尺度
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:以牟利为目的,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
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,在互联网网盘、社交群组中批量转发达到法定点击量或文件数门槛,同样触犯《刑法》第三百六十四条,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。公众切勿抱有『群内分享不算犯法』的侥幸心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