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 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第四条的历史修改与作品保护
2010年我国《著作权法》修订删除了原第四条『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』的规定,确立了作品的可版权性与行政审查相分离的基本原则。只要作品具备文学、艺术或科学领域的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,即受到著作权法保护,他人不得擅自盗版获利。
02 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
然而,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贯明确: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。对于本身内容已被依法定性为淫秽违禁物品的载体,即便认定被盗版,法院通常也会依法没收非法所得,绝不支持侵权侵占者与非法出版者牟取非法暴利。